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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解讀

隨著CEPA的實施,內地和香港經貿合作得到了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開展。在這一背景下,2006年8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分別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在港正式簽署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該安排全面提到了雙方1998年2月11日簽署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新的安排有助于妥善解決兩地居民投資活動中存在的稅收問題,促進兩地之間的經貿合作與發展。
 

    新的《安排》在內容上增加了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三項投資所得條款,妥善合理的解決了兩地居民投資活動中存在的稅收問題。同時,《安排》還增加了聯屬企業、信息交換等條款的內容,刪除了獨立個人勞務條款,用受雇所得替代了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這些都值得香港企業和個人引起關注。下面,我們就將新《安排》中涉及的新增條款以及對香港投資人所得有關的稅收條款進行一下解讀。
 

   一般,國家和國家之間簽定的避免所得雙重征稅和反避稅的文件稱之為協定。由于香港是我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不是國家和國家之間,他們之間簽定的文件稱之為安排。新的《安排》在內容構價上完全參考的國家上通行的稅收協定的版本,這是比98年安排要進步的地方。同時新《安排》在內容上還借鑒了國家稅收協定研究領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在內容上更全面,更完整,也更細致。

  對于《安排》的運用一般原則是,《安排》在法律地位上要高于國內法,如果《安排》和國內法有沖突,應適用《安排》的規定。但是如果《安排》規定的稅收待遇低于國內法給予的稅收待遇,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國內法。注冊內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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